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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清理公区杂物引发纠纷?一文理清权责避免麻烦!PP电子

时间:2025-06-23 00:49:05 作者:admin 点击:

  PP电子公区杂物清理一直是小区管理的“老大难”,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赔偿纠纷。今天我们用一个真实案例,剖析其中的法律权责,掌握正确处理流程轻松化解这类难题。

  原告孙先生的爱人把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进整理箱,暂放在门口楼道,却不知书里夹着多张第四版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孙先生夫妇外出购物回来后,发现整理箱不见了,于是报警处理。

  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告知义务就清理,侵害了他的权益,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则表示,孙先生签过《入住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而且之前小区有住户失火,物业还通报了火情,并张贴通知要清理公共楼道的违法堆放物品。另外,孙先生提到的双开门衣柜,物业只是拍照并未清理,也没拉走变卖他所说的物品,认为孙先生的诉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秩序、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通知业主收回公共区域物品后,将仍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物清理,属于正当履职,没有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孙先生作为业主,应该配合物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PP电子,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PP电子、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PP电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PP电子、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全面告知:利用业主群、朋友圈、公告栏、横幅等多种渠道PP电子,广泛宣传清理事宜,清晰说明清理范围、时间等关键信息,确保每位业主知悉。对常堆放杂物的业主,可私下提醒,增强告知效果。

  细致巡查:定期组织管家、秩序人员巡查楼道等公区,对发现的杂物拍照留存,张贴包含清理时间及未清理后果的《清理通知》。

  积极沟通:巡查发现杂物后,管家主动沟通上、中、下三层业主,确认物品归属,耐心告知清理要求。

  规范执行:对逾期未清理杂物进行清理,建议暂存并预留时间,避免直接处理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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